三、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及缺陷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引发了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思考,我国婚姻法也在逐步完善,尤其是我国于1950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针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不足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离婚制度,离婚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但现行离婚制度仍存在着亟需解释的问题。(一)我国现行离婚制度我国有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1规定男女基于自愿离婚可以持相关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产生法律效应。《婚姻法》第32条2规定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因离婚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或者由法院依据法定理由判决离婚。诉讼离婚标准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要当事人启动了诉讼程序,经过法院审理、调解后确定感情已破裂,即可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破裂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婚姻无法维持的许多情况,同时也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判权,最终能得获得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二)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缺陷1.登记离婚制度的缺陷①内容审查留有隐藏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协议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由于当事人缺乏严谨的法律思维,因此,协议书中涉及人身、财产、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当事人考虑不周到,表述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疏忽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在审核离婚协议时,无法预见离婚协议书中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会留有隐患。所以当事人应请专业律师来起草离婚协议。许多当事人直接以网上下载的离婚协议为范本,修改后使用,若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数额较小,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对于涉及股票、房产的离婚案件,由专业律师起草协议比较稳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法律难以强制执行。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可以依据判决或调解的内容强制执行。但离婚协议书却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时,另一方只能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或判决,待发生效力后即可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当遇到不诚信、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时,协议即变成一张废纸,对当事人的家庭幸福带来不利影响。1《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个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里人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好理解(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包括很多因素,反正这些因素导致感情破裂,注意是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诉讼离婚制度的缺陷①“感情破裂”标准具有局限性。我国法律规定允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破裂。“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确有不少缺陷:首先,当事人感情系人的心理活动,不能够成为法律直接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感情来源于内心,通过语言和动作神情予以表达,具有不稳定性。人的感情是一种心理状态,稍纵即逝、且受到人的意志所控制。这种感情的属性使法律不可能对其行进行调整。所以,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纳入其调整范围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其次,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必定以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有感情为基础。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感情未建立就结婚的现象,且相关法律未规定结婚需要感情基础。若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