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一、引言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空间广,损失规模大。仅地震而言,中国的领上面积占全球7%,近百年却有总数33%的地震发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己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了1516.4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中国保险业赔付了50亿元左右,占总损失的比例不到3%;2008年5月的汶川大地震导致了845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中国保险业仅赔付了18.06亿元。由于对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认识不足,在现代社会经济损失补偿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的商业保险在重大损失事件中的作为却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期望。在动荡的2008年,中国保险人的作为、责任甚至保险业在中国存在的理由,被严重质疑甚至拷问。因此加强对巨灾风险的认识,全面客观地分析巨灾的可保性,创新巨灾风险分散方法,丰富巨灾保险产品,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地发挥巨灾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系中的功能是保险业而临的重要课题。那究竟什么是可保性风险,风险可保性的满足条件是什么,巨灾风险是否属于可保风险及原因?二、巨灾风险可保性的一般性分析可保性是风险通过保险市场转移的基础,只有在可保性范围内,保险业才能进行风险聚集和转移,这是商业保险运行的基础。对风险可保性的特征进行分析,也是相关保险产品设计的基础。一般来讲,若某种风险不可保,保险市场将无法研发出相应的保险产品来转移该风险,即可保性意味着某种保险产品的存在性。巨灾风险的可保性也就成为巨灾保险的先决条件,研究其可保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可保性风险,指的是可被保险人所接受的风险,也即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关于传统可保风险的条件,学界一致认为可保风险需具备以下条件: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损失的发生是意外的;损失大小可预测;损失程度不能偏离估计;有大量同质风险单位存在,但只能有少数风险单位发生损失,即大数法则原理。巨灾风险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发生频率相对较低。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这使得巨灾风险的预测比较困难;②影响范围广。一般风险发生后一般只影响一个或部分保险标的,而巨灾风险发生后都会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造成大量标的物的损失;③损失程度大。一般风险引起的保险损失,一般可以通过收取合理的保费并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来支付,而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单个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业难以承受的;④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一般风险通常只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巨灾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段内,大量风险个体大面积、大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巨灾风险个体之间不再是独立的,而是高度相关的。三、巨灾风险可保的理论依据1.风险平衡理论:风险年度平衡理论向风险时期均衡理论转变巨灾风险相比普通风险而言,更适合实现纵向的风险分散,即用没有发生巨灾风险年度的累计保费收入和盈余弥补发生巨灾风险年度的赔付和亏损。传统的保险经营强调风险年度平衡,即本会计年度提取的各项风险准备金,足以支付本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风险时期均衡理论认为,通过风险时期均衡方法,在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后,再计算承保风险的收益和损失,将年度随机的利润和损失转化为时期内的年平均利润或损失,使年度损失经营趋于均衡、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采用风险时期均衡理论审核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突破风险可保的限制条件,使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可保。2.风险分散理论:风险实现跨区分散与跨时分散相结合随着跨区分散与跨时分散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新型风险管理技术被普遍应用,保险公司经营高风险有了技术条件,而在时空跨度上拓展运用大数定律是该理论得以发展的基础。在金融市场上,有各种风险转移合约和金融衍生工具,管理金融风险,可有效分担横向风险。3.风险分解理论:全融工程理论与保险证券化理论的发展在风险间的相关性日益增强、巨灾损失频率和程度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保险风险证券化。由于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