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卫生部关于发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9〕4号现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Z/T213-200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本标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前言本导则为推荐性标准
本导则的附录A~F为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卫生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敏李涛缪剑影蒋岩王焕强杜燮祎李文捷陈亮邢玉兰余冬保陈曙旸张云项晓培张云林邱明月秦戬张爽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也适用于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血源性病原体Bloodbornepathogen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2职业接触Occupationalexposure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