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外伤亡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路外伤亡系指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扎行人,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通常也称为铁路交通事故
审理这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铁路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免责条件,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又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这些法律规定的内涵及其之间的关系认识不一致,导致适用法律、裁判尺度不统一,当事人上访、缠诉不断,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本文就审理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与大家商榷
一、路外伤亡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审理路外伤亡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什么原则颇有争议,在学术和司法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当受害人的过错无法证明或因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推定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从而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只要不具备法定免责条件,铁路运输企业即便是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形成历史来看,该原则首创于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该法律确认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铁路公司不得以无过错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这个法律几经修订,不仅适用于铁路运输,而且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