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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两金”如何发放
工伤职工的“两金”如何发放
实际工作中,职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的,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下称:两金),均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其它前置条件
据此,很多用人单位基于工伤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在解除了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后,由于职工不具备获得两金的前提条件而不予支付
这种做法,表面看似乎于法并无不妥
事实果真应当如此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一、出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客观事实的考虑,劳动法律均采取倾斜立法的做法,目的皆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类似规定较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均在第一条有详细规定,此处不赘
也就是说,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有更多的法定权益获得法律的保护
二、工伤职工因为工作受到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相比其他劳动者而言,更加成为弱中之弱
鉴于此,法律又对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了进一步倾斜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对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与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作了禁止性特别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根据职工不同伤残程度,分别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加以禁止,并且同时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主动权交给了工伤职工本人
所有这些上述规定,无不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的应有之意,同时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三、在工伤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受到抑制或者被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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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在职工发生工伤情形下,即使其严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