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完善的探讨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当事人各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它不仅在国内被誉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防线”,还在国际上被誉为解决民间纠纷的“美好制度”、服务于社会的“东方经验”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一些旧有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权利观念越来越鲜明,人们诉讼的目的越来越复杂,对司法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具有传统性的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己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一些弊端,产生诸多负效应,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和完善
本文试就此略陈管见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根本属性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是与审判并列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属于审判制度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自愿自律地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三种观点是上述两种观点的折衷,认为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由于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在共同社会利益基础上发生的解决个体性权利争议的活动,从诉讼一开始就存在着当事人以自愿协商形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这是法院调解制度建立的自然理由和现实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意义
在法院调解中,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解决纠纷息诉结案,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
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这是法院调解制度赖以建立的法理和法律基础
由此可知,法院调解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