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分析探索摘要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
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关键词:人格权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含义有三方面:1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1]
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
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且由法律直接赋予;2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其为“人”的根本标致,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3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
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制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事实也证明了近二十年人格权也确实解决了大量的人格权案件,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另外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经济和大众传媒的发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