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部选举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六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七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其中,校直党总支部须报校党委、学院所属党总支部须报学院党委、校部党总支和离退休党总支须报机关党委审查同意
第九条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1页共3页第十一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二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