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厂变电站管理制度动力厂严禁烟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动力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动力厂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全体员工以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由动力厂各级领导商讨、协定,由办公室制定下发
第二章制度基本规定第四条动力厂生产区域内所有场所禁止烟火,本制度所指生产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及生产办公室
第五条禁止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香烟等)进入生产区域内;第六条办公楼、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
在指定吸烟点内抽完烟烟头必须熄灭置于烟灰缸或烟灰盒内,禁止乱扔
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得随便进入制氧、燃气生产车间区域,必须进入时需佩戴防火帽,并且有专人看护
第八条进入制氧、燃气生产等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穿化纤服装、铁钉鞋;第九条设备维修时,在对氧气主体设备、煤气管道等部位进行维修时,必须使用铜制工具,需要敲打的部位,要用铜制工具,禁止使用铁锤进行敲打作业
第十条生产区域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切割、焊接、打孔等)时,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否则,严禁动火作业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烟火管理考核办法1、动力厂员工在禁烟区内抽烟者罚款每人200元/次;中第1页共2页高层领导每人罚款300元/次
2、生产区域内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对所属区域责任人罚款50元,车间、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车间、部门负责人一并负担
3、携带香烟、火种进入生产区域者,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4、乙方施工人员在厂区抽烟者,一经发现按每人300元/次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5、各车间、部门内部根据本制度制定自己分管区域的管理和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