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中信教授演讲稿10月10号范忠信老师中南说法讲座的录音稿范忠信:民族伦理与中国法制西化的误区主讲人:范忠信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泰三楼多功能报告厅时间:2007年10月10日星期三主办单位:法学院团委学生会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现代化,就是中国法制的西方化。中国近代史以来,近代化也好,现代化也好,就等于西化,就等于把西方的法制移植到中国来;借西方的药治中国的病。我们各位今天领教的一切法律制度,主要是来自西方的。身为中国人,受的是西方法制的社会控制,这是我们所处时代的特殊性,跟我们的祖先大不一样。我们祖先身为中国人,享受的是中国法;我们现在身为中国人,享受的是西方法。享受西方法,可能并不象享受“洋货”那样方便和舒服,有时不是很舒服,感觉很不好。这个“感受不好”的感觉,四十七八的我现在比较强烈,二十左右的你们可能淡点。你们现在是激情燃烧的时代,相对而言我在冷静反省的时代。今天我要讲的话题,就是要向大家汇报一下我身受西方法制所获得的不好感觉。我们这个话题,我想大致从四个方面来与大家探讨。(一)首先我们回顾一下中国法制西方化历程的大致情形。我们看看,中国法制西方化,从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开始,大约经过了一百六十多年,我想先给大家作一个简单回顾。我这个幻灯里讲的,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有中国近代以来法律体系、原则和框架发生的根本变化。大家看,这些东西中国古代并没有,中国历史上从没有什么宪法,也没有什么宪法之下的民法、刑法、诉讼法,没有我们现在这个意义上的“刑法”,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这样法律制度进行部门划分的概念和划分方法,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其中的主要制度内容和原则也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我们引进西方法,当然引进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我记得原来开讲座专门讲过,中国法制的西方化或近现代化有三个层次:第1页共24页第一层次就是法律规范。把西方法律条文抄过来,变成我们的条文,比如把法兰西共和国刑法哪一个条文抄过来变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刑法条文,这个工作做起来很简单,从沈家本开始,翻译了西方的一百多部法典。现在,这个工作我们已基本完成。今天你打开中国的法律全书,看法律条文,你感觉不到这个条文与西方有多大的差别。如果有的话,就是在条文的背后。第二个层次是法律制度层次。大家会说,你刚才讲的是法律规范,现在又说法律制度,二者有什么差别啊。差别可大了,法律规范讲的是法律对某方面的规定,不管是成文还是不成文规定,总而言之,它是一种指导性宣告。但是法律制度,讲的是现实生活中的事情实际上怎样制度化运行,也就是说规范变为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法制西方化,像宪法、刑法、民法的西方化,在规范层次都已完成。最近合同法、物权法等等,也西化很快。除了自己特有的政治主义以外,跟西方的制度框架、内容基本是一样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的民事制度真的就西方化或者现代化了。我们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制度,比如说我们的立法制度,我们的司法制度,我们的行政执法制度,像这些东西,大家可以认真看一看,很多东西并没有实现近代化、现代化。很多实际运行的制度还是传统的。比如说我们现在中国的立法模式,人大制定的《立法法》规定下来了,是按照西方的立法模式、立法程序来规定的。但是中国的立法有没有真的像西方那样呢。比如说社会群体、社会团体、社会不同职业界别,总之社会各种压力集团,把自己的意见要求表达为某种强烈的社会主张,这种社会主张影响国家立法、影响国会、影响国会议员,然后迫使使政府不得不接受。这样的实际制度,中国还没有长成。中国的立法,从来都是中央开个会确定要立个什么法,确定指导思想,然后组织人大机关或法制局机关的干部、专家学者起草草案,最后决定的还是党中央。人大的通过只是过场而已。所有社会力量,仅仅作为参谋人员,为中央决策服务。所以说中国法制西方化,仅仅是在表面上,但制度还是传统的。再比如说司法制度,我们的司法程序规定是很现代化的,但是事实不是如此。可能在座的很多同学不同意,我第2页共24页上次讲过《中国司法传统与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