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乙方:地址: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实现三方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原则(一)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合作协议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第二条合作范围(一)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服务;(二)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优先服务;(三)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四)乙方自有财产的保险;(五)其它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事项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二)甲方应按定损标准及时合理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取得客户认可;(三)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维修价格异议应及时处理;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有关价格的异议;(四)甲方应为乙方的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对乙方在具体业务中遇到的保险问题给予技术支持;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二)乙方应按照甲方定损项目和金额承修甲方承保的出险车辆,修理费用最终由甲方按甲方通用标准或与乙方事先的协议标准确定;(三)乙方应该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果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进行更换,也不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坏项目向甲方要求定损;(四)乙方对维修项目和价格有异议的,可在维修前向甲方提出,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险人友好协商处理
乙方在事先没有约定时,不得在车辆修复过程中或修复后再向甲方提出维修异议;(五)修理质量保证承诺:11、保证修理车辆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