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意见为了规范我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针对我县目前种子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种子管理工作意见:一、种子管理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种子法》和《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种子管理工作
二、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学习和遵守《种子法》、《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种子经营者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是通过自治区审定或认定,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用种标准
未经自治区审定或认定的试验品种不得销售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查处
四、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经营
违反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五、种子经营者受持证种子企业委托代销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六、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出售前必须报当地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七、种子经营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必须具有正规包装、标签,不得拆包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散装种子直接流向使用者
拆包销售种子的,根据《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1页共2页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根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理
九、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