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o《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私募办法》)o《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简称《试点办法》)o《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简称26号文)o《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简称28号文)o《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简称《现场检查通报》)o《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简称中基协29号文)o《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简称《八条底线细则》)o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及《八条底线细则》,资金池业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监管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违规案例日前,基金业协会决定对中信信诚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行为采取暂停备案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并责令中信信诚对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清理和整改
违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2014年8月13日,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稳健收益3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健收益3号”)设立第2期,资金规模4亿元,用于受让YL集团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用于满足YL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投资期限为6个月,由YL集团按照年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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