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授权立法现状之分析一、我国授权立法的作用及其特点80年代以后授权立法的增多,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所决定,在这一点上我们与西方国家进入垄断阶段授权立法广泛出现的情况相类似
众所周知,70年代末之前,我国的立法工作几近停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齐头并进
经济的迅速发展亟需法律为之提供保障和引导,而长期的立法停顿致使立法方面“欠债”太多,国家立法机关囿于自身人力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一时也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全部所需要的法律适时制定出来并付诸实施,在这样一种形势下,授权立法越来越多地被国家立法机关所采用
事实证明,授权立法为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1通过授权立法,将一部分国家立法权转移到行政机关和地方机关,大大减轻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压力,缓解了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与法律严重缺乏、滞后之间的矛盾
2对国务院的授权较好地适应了对外开放与体制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等法律调整的状况
由于改革这样一个特殊时代社会情况变化迅速,稳定性与成熟性较强的法律许多一时难以制定,此时将这部分权力交给国务院,由其在遵循宪法、不与法律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法规,甚至对原有的法律规定作出一定的变通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的特殊需要,一方面解决了法律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的经济生活能够在总体上得到法律的指引和规范
3对经济特区地方的授权较好地适应了特区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龙头”地位的优先需要
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最早的深圳市为例,在被授权以前,由于国内的法律尚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缺乏一套完整的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证政府高效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