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申请书伤残鉴定申请书1申请人:,女,XXX年2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江苏省县乡村二组130号
手机:159XXXXX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
事实和理由20xx年7月20日、雇佣申请人到其家做钟点工,在阳台上擦玻璃时摔下,导致腰椎骨折
现申请人已就此向贵院起诉,贵院已受理
因具体赔偿项目无法确定,特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
此致伤残鉴定申请书2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电话:0571-2880290713834115698传真:0571-87901646申请事项: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
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
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