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经综合管理岗转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自接收调查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完成实地核查;经核实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岗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上述时限均包括资料传递时间)(一)申请符合办理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审核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
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2
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4
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5
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自动检测纳税人逾期办证、业主(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如业主(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在接到原认定部门信息反馈后,方可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6
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转违法违章处理;7
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同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将经综合管理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