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行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益典寄售行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须包含以下内容:(一)寄售1
寄售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寄售的(法人单位),要查验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本意见书及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财物所有人委托他人寄售的,应出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照)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单位法人代码证等证件
寄售行业务人员应主动向当户要求其提供当物所有权的相关证明
有效当物证明文件包括:当物原始发票、当物产权证书、公证书、文本合同等
(二)寄售物查验、保管登记制度查验有效证件、证明后,应认真对寄售物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并对寄售物入库,妥善保管
贵重寄售物在接收过程中,要坚持双方人员在场,确认无误后,并予以录像存查
查验寄售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
查验寄售物所有权的归属并确认寄售物与寄售人的所有权关系
查验寄售物有无缺损、假冒,发现缺损的当场说明,要求寄售人当场予以确认
假冒、以次充好的寄售物,应当场指出
寄售物查验无误后,应履行物品登记手续,认真、如实填写“物品登记表”各项内容,定期报送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寄售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将当物出租、抵押、使用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1
寄售行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公安机关要求通缉、协查的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
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通知,要装订保存,保证第1页共11页寄售行从业人员随时翻阅、查看
寄售行业务人员在受理日常业务过程中,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发现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可疑人和可疑物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寄售行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1
发现寄售人与公安机关通缉、协查人员特征相符的
发现寄售物与公安机关协查物品特征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