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发展与协调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党中央指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在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中包括作为人大制度组织基础的国家选举制度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又三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
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但未规定具体程序,实践中也难于实施1954年地方组织法对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同样也只作了原则规定
修改后的第1页共36页“两法”则对扩大和保障代表和选民的提名权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