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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后,原劳动部于1990年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这两个规定的实施,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及其后代的健康、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具体条文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矿山井下作业;2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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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