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相符合的绩效工资制度,为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服务,根据《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1〕224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1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尊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实施校内岗位聘任,坚持“以岗定薪、责薪一致、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遵照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统筹考虑校内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绩效工资制度与现行校内分配制度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平稳过渡,坚持学院自主理财制度,进一步提高学院办学的活力
二、绩效工资的界定根据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四是绩效工资
现收入构成中,除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它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均纳入绩效工资的范围,主要包括93工改保留津贴补贴、物价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规范补贴、同城岗位补贴、同城生活补贴、医药补贴、校内保留等现行工资中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考核奖(第十三个月工资),以及学校和学院(部)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酬金、劳务费和福利等
三、绩效工资总量确定学校每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由上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
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
四、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