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政策制度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和东西合作,大招商,招大商,推动*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第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
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回族自治区"字样
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六条凡来*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第1页共12页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
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文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