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体育健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第1页共5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彩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