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县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的通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街道)开发区: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管理,县畜牧兽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养殖场防疫制度2
屠宰场防疫制度3
无害化处理场工作制度4
活动物交易市场防疫制度5
兼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防疫制度6
动物诊疗场所制度7
隔离场工作制度8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防疫制度**县畜牧兽医局2014年7月10日附件1养殖场防疫制度一、动物免疫制度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场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第1页共8页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
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二、检疫管理制度一、出售、运输动物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的,禁止调离本场
二、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