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9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引号:2016-00794主题词: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五、删除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计价器”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