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省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省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银监局)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处室一人为联络员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的问题,协调各单位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参加联席会议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申办机动车船牌照以及年检等事宜时,公安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申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财政和银行机构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属开设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随同其他开户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第1页共4页审核
(四)事业单位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账号,或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应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分别审核其《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