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思考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处理程序,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如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但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却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机制,因此仲裁的监督长期限于不太严格的内部监督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导致仲裁实践中难以把握,许多仲裁机构使用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四种类型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许多争议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定的受理范围中为由,对这些争议不予受理
具体来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弊端是: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劳动争议内容的复杂化,“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有的劳动争议因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而使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任何形式的制度都存在经济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重复,审理期限过长,因此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因为工作地点和性质的流动性较强而不能在较短时间内通过仲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因此,一些案件就因为当事人离开等原因而使仲裁的正确性无法得到保证
但是,当事人的离开不无道理,如:劳动者需要生存,不可能长期、大量耗费自己的时间在仲裁处理中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权,如果有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裁决可能将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