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县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优化财政检查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32号令)和XX省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XX省XX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区财政局是财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各个具体实施财政检查的科室必须以区财政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区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监督检查科及预算、国库、综合计划、企业、行政政法、教科文、社保、经济建设、政府采购、会计、绩效评价等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科室为实施检查的科室(以下统称检查科室),检查科室应当按照《XX县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的职责分工开展财政检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检查组及检查人员第七条区财政局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检查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1页共8页(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检查组长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财政检查技能
第九条根据需要,区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