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上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本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网站,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信访处理机关依法在互联网上进行受理、答复、督办、归档等信访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网上信访办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网上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部门具体办理和回复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应注明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请求明确,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第七条信访工作机构对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网上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信访人主体不明,无法核实的;(二)信访请求不明确或无实质内容的;(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已作信访终结处理的;(四)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等带有恶意性语言的
第八条信访人同时使用网络、书面等途径向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提出信访申请的,以最先收到的申请为准
网上信访暂不受理在网上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第九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轻重缓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呈报、交办、转第1页共4页送、留存的方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及时办理和回复网上信访事项
对建议、意见、咨询类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