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重大事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厅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处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一)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二)厅机关处室的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三)厅属事业单位的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处以上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本人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或在企业兼职的情况;(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的情况;(八)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以及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处以上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一)本处室、本单位的工作部署和计划、重要业务活动和会议;(二)本处室、本单位业务范围的重大政策制定出台后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响;(三)本处室、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第1页共3页(四)本单位的经费预、决算情况、非经常性项目经费的支出和重大财产物资损益情况;(五)网络运行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信息系统中断或瘫痪的;(六)离杭出差或因公出国(境)的;(七)可能影响到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求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六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