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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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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2005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第四条学生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该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下设学生申诉调解中心。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专家或法学教师1名、学生会干部1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兼学生申诉调解中心主任。第八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指导日常工作。第九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第1页共11页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重大事件或有特殊情形可不受此限。第十一条申诉的范围:(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3)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5)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调解中心。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四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3)不予受理,同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诉人;第十五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除申诉人撤回或中途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如遇特殊情况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第2页共11页可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或开听证会调查、查证的方式进行申诉复议事实依据调查。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查证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调查查证的基础上对申述事件的处理时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涉及学生隐私权的或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不公开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等的情况说明后,依据调查、查证的实际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决定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以保密。第十八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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