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班子决策议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党政群部门、乡镇、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其范围如下:(一)乡镇党委会议、政府会议及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二)市直党政群部门和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规则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为:(一)学习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作出的贯彻落实决定和安排意见;(二)事关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决策、意见、方案和规划;(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四)讨论通过以本级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向所属、下属单位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本级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等问题;(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第1页共4页(七)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决算情况和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八)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审批项目和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等问题;(九)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十)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科级领导干部少于3人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