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金融检察制度的社会基础金融检察制度的法律渊源《宪法》渊源是一切制度和权力正当性的基础,特别是基本社会制度和重要社会权力必须经过《宪法》认可,否则将失去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规定共有5条,关于检察制度和检察权的规定主要是第129条和第131条
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检察制度的性质,检察机关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职能是进行法律监督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将检察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进行了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并独立行使检察权
按照体系解释方法,结合第129条和第131条规定进行理解就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的基本内涵是法律监督,但是并没有说明检察权的性质
按照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进行类比可以发现,《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的规定共有6条,关于法院性质和法院权力的规定主要是第123条和第126条
按照体系解释方法,结合第123条和第126条规定进行理解就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权力的基本内涵是进行司法审判
如果将第126条和第131条理解为对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性质的规定,通过对比第126条和第131条规定进行理解就是检察权同审判权性质相同,是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司法权
根据上述分析,金融检察权具有宪法基础,是检察机关对金融领域行使的司法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组织法,对《宪法》的精神进行了承接,特别是检察权的属性等问题更是严格遵循基本法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了检察权的基本任务,对《宪法》第129条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了细化;第5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具体职权;第9条关于检察机关属性的规定基本上是对《宪法》第131条规定的转述,明确了检察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