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
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
领导人员包括:(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