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深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鼓励约束机制,增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把出资人承认、职工群众承认和市场承认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重视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 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措施,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核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
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合适简化
第五条 本措施合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构成的团体
领导人员包括:(一)设置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未设置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成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根据
第二章 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 11 项指标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络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