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对象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之后,不仅原有的一些问题没有完全厘清,相反还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力、任务、价值、性质等方面,都存在着误区,阻碍了陪审制度目标的实现
我们应当正视陪审制度功用与现状之间的巨大裂缝,重新评价与反思陪审制度改革的成败
对于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其改革方式必须与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否则,我国的陪审制度就仍然只具形式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无疑是近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看似平常的一项制度设置,却可以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引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学者以致舆论界各方面意见的分歧,且时至全国上下大张旗鼓地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今日尘埃也难以落定,这本身就意味着这个问题具有重新讨论的意义
早在*年以前,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已经暴露出来了
当时学界对陪审制度的主张就是存废两端
自*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后,历经一波三折,四度寒暑,终于在*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专门安排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培训的时间表,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在*年5月1日《决定》生效时统一上岗
*年5月8日,全国近3000所地方法院有27000名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民陪审员走上岗位
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走到了舞台的聚光灯下
然而,对于中国陪审制度的讨论,并没有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决定》而结束,相反,它开启了新一轮讨论的序幕
而这一次讨论,由于实践运作的同步进行,反而更具有实质性,也更有针对性
到底中国式陪审制度是浴火重生的“凤凰”,还是新瓶装的“老酒”
或许,让其回归到程序法的视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