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策略1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程1981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福建确定了“林业三定”政策,形成山林分户经营承包制,奠定了我国现行集体林以“统”为主、“统分结合”的初始产权结构的基本框架:在重新确定国有林和集体林产权界限的基础上,赋予农民个人平等而完全的自留山初始产权,其余集体山林通过林业生产责任制形式,赋予农民一定的山林经营与收益权
实践中主要形成了“分林到户”、“集体经营”和“折股联营”3种模式
1985年,福建开展了让开发者取得稳定使用权的“四荒”拍卖
1988年,国务院同意将XX市集体林区列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
林业试验区的方向是:办成既是现代化林业基地试验区,又是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试验区,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和深化林业股份制改革进行探索试验
对集体山林进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林业股份制改革,组建村林业股东会,重构集体林区基层林业经营主体,既体现了集体山林属于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又满足了林业规模经营的要求,为集体林经营模式开创了一条新路子
1999-2002年,在“林业分工论”思想的指导下,福建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确保农民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1]
全面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林业经营的市场化方向,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准备了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林农耕山育林的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经济的发展
2003年4月,XX省出台了《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通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