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成员大会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襄州区碧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的组织行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襄州区碧鑫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并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社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行使本社的决策及经营管理、监督职能
第三条本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为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1(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二)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第四条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第1页共14页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