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与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制度、住房制度、金融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等各项改革的深化,土地已进入经济活动的中心,人们对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意识日益提高
虽然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还不尽完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还不完备,但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产权的流转,权能的实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变相的转让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
为此,研究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规范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已成为新形势下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又一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和探讨,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和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谈点粗浅认识
一、产权制度建设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是围绕集体土地产权这个核心内容展开的
土地产权关系明晰、权能明确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
综观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始终是围绕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进行的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XX县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法律上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此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土地的经济价值得到重新认识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土地使用者迫切需要更多的权利以促进土地的流动,对此,1988年《宪法》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使土地使第1页共6页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明确了可交易的产权内容
199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