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规章制度(省)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实施细则登记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登记的科技成果范围是:(一)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
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二)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三)软科学类成果是指为了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
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等
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属地化管理或行业管理原则,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
第五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第1页共3页(二)登记材料规范、完整;(三)评价结论具有下述评价意见:应用技术类成果:评价结论表明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并已实际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