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促进“飞地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将五峰民族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成为五峰对外开放的平台、招商引资的平台XX县区内县外联动发展的平台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园区投资的工业企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促进园区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园区投资的项目需满足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12〕24号)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要求,不得圈地和闲置土地
第五条坚持培植后续财源的原则
凡入园的项目,原则上年均入库税收不得低于每亩5万元;鼓励高附加值、单位面积税收贡献大的项目落户园区
第六条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并按园区产业布局投资建设
重点支持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产业
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价
第七条项目入园应与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投资额度、税收强度、项目用地条件、用地面积和价格、财政补贴与奖励的数量和方式、开工及建成投产时间、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项目供地按国家规定的招拍挂方式实行出让,企业依法依规按招拍挂价格缴纳土地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对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符合本政策要求的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奖励金额为本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价款每亩5万元以上的部分
财政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节能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奖励资金第1页共2页分两次奖励到位,在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奖励50%,在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后奖励50%
第十条项目用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按50%的比例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