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一)凡为我市引进市域外投资(包括资金、项目、设备及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中介人须是经投资者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与项目单位建立联系、签订《引资奖励合同》并最终促成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引进资金的奖励(一)奖励范围
引进的无偿或有偿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5%给予奖励;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
2、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其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且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贴息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三)认定材料
资金到位后,由中介人提供引资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引进项目的奖励(一)奖励范围
引进在我市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包括购买产权和设备、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投入)均属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农业、旅游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引进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第1页共3页奖励
2、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经自治区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3、企业引进外来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合资的,其上缴税金增量部分属地方留成的,市财政每年通过企业技改项目方式给予企业补贴,可连续享受3年
(三)认定材料
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农业开发项目投入运营,城市基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