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探讨摘要
法律研究界普遍认为,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能够与当前世界潮流相符合,具体通过诉调“无缝对接”来提升政府司法机关人民调解行为的约束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法制化建设进程逐渐加深,人民调解相对于法院诉讼来说并没有真正丧失优势发展地位,不需要也必然不能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来逐步提升制度约束能力
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现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并非是一项不证自明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
关键词: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正当性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的内涵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指在相关人民调解机构或组织的主持下,民间纠纷双方根据各自要求达成调解协议后,正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定的法律申请,法院根据该申请的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司法审查流程,依据人民调解相关原则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一旦能够与相关确认条件相符合,人民法院就可以参照具体法律条文来对调解协议加以固定,并据此来赋予其在法律方面的强制执行能力[1]
二、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从社会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程序来对调解协议进行固定和确认,并制作出相应的司法确定书,赋予确定书以法律强制执行能力,这在实践应用试点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从理论层面上讲,这种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实际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行为,在正当性方面受到了我国法律研究学制的质疑[2]
例如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确定机制的制度化发展趋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司法权力的弱化以及司法诉讼能力的降低,……”,也有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论述,虽然在具体表述上可能存在相应的差异,但是在本质上却都表现出了对司法确定制度的质疑:经过实施人民调解,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程序确定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能力的正当性是什么
首先,能够参与到司法确定第1页共3页程序中的实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