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监护权剥夺制度探析一、论文选题的意义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从 2013 年 5 月至今,民政部已在全国 98 个地区开展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按常理说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父母具有监护能力,但因种种原因而不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进一步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剥夺监护权并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法律底线的设置,对类似行为形成震慑作用。通过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剥夺那些“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无疑具有合理必要性。在现代法治社会,监护人必须恪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边界,未成年人并非监护人可随意对待的私产,而是整个社会都必须尽力保护的平等权利主体。现实来看,依法“剥夺监护权”,更是有效避免近年来诸如“南京饿死女童案”这类悲剧的一个兜底性保障制度。我们都知道,有父母的监护和关爱最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任何离开父母和家庭之外的监护方式,都很难以收到正常家庭父母监护的效果,剥夺某 些失责监护人的监护权,既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须,也是确保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更符合国家未成年保护法所要达到的最基本"底 线",父母虽然给予了孩子生命,但绝不意味着孩子就是父母可以随意处置和虐待的私有财产,剥夺某些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更是体现法律对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尊 重,国家民政部、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也是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中国有关监护制度的法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僵尸法条”,20 年多来,全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仅有两部,一部是 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 1986 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曾直言,中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长期留有空白,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