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促进海关与企业和合作双赢漳州海关郑智勇各位重点企业经理、报关主管,上午好
今天,我以《完善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促进海关与企业合作双赢》为题作个发言,讲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厦门海关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的内容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海西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为守法经营企业提供便利,实现海关与诚信企业的良好互动,厦门海关特制订《厦门海关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厦关办[2009]453号)
该项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从欧洲的荷兰海关引进我国海关,2006年开始在厦门海关试行
厦门海关2006年曾下发《厦门海关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暂行)》(厦关办[2006]93号),2009年修改为《厦门海关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厦关办[2009]453号),现制度是对厦关办[2006]93号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正式施行
四年来,漳州海关坚持实行该制度,为关区重点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受到重点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欢迎和肯定
适用新制度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适用海关aa类以上企业分类管理的企业;(二)适用海关a类或b类企业分类管理,且年进出口值超1亿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或年纳税额超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三)省、市人民政府纳入政府重点(省、市领导挂钩)项目或支柱产业的企业;(四)漳州海关可根据当地政府的重点扶持项目或企业适当增加重点联络企业,并向厦门海关办公室报备
重点企业或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更新一次
海关联络员原则上由厦门海关以及各隶属关、办的综合部门指定本部门人员担任,各业务现场的调研员、副调研员第1页共7页参与
漳州海关即由办公室主任吴超、副调研员郑智勇担任此项工作
企业联络员由企业指定
海关联络员主要职责:(一)受理企业来电、来函、来访,协调处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