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自现行宪法制定以来,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已经有了提高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宪法的实施不能说没有问题了
新中国成立已50多年,还从来没有处理过违宪案件
我们既没有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案件的专门机构,没有制定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特别程序,也没有设计出一套进行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原则
例如,在我国什么叫违宪
它有哪些构成要件
违宪的主体可以是哪些机关和个人
违宪的客体应是什么样的行为
违宪行为有无时效
什么样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或控告
违宪审查机构是“不告不理”还是可以主动审查
它以什么形式进行裁决,其效力又如何
等等,在我国理论界和权力机构中,都还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大体上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
通常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也只能通过议会才能修正或废止
由于英国采用这种体制有其历史的特殊性,而这种体制有一重要缺点,即“自己监督自己”,因此西方国家效仿它的极少
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
它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它的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
现在全世界效仿美国模式的有60多个国家
但是大多数国家还是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作出某些规定
例如,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审查违宪的立法,法庭组成人员要吸收法学教授、政治家参加,审查程序也不同于一般的法院审案程序
三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
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其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会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