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奖励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事业的快速发展,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二、奖励范围第三条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一)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二)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实施,收到实效的;(四)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的;(六)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避免重大损失的;(七)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八)为公司创造良好社会声誉的;(九)其他应给予特殊奖励的事项
三、奖励的种类第四条奖励包括兑现责任状和责任合同的奖励、年度综合性奖励和专项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奖励分为荣誉性和物质性奖励,两种奖励可并用
四、兑现责任状和责任合同的奖励第六条对于全面完成任期目标责任合同的直属集团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任期届满按集团公司与其签定的任期目标责任合同规定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七条第1页共5页对于全面完成年度经济责任状的责任人,年末按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与其签订的经济责任状规定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八条对于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人,年末(或月末)按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与其签订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九条对于全面完成项目责任合同的项目责任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按集团公司与其签订的投资项目责任合同规定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五、年度综合性奖励第十条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可授予集团公司或直属集团年度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授予某某集团年度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对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晋升一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