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诉”一词的意思,词典上的解释有两种:一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党、团体成员等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另一种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判的诉讼制度。按照口语交际上的叙述,这里的申诉应该是第二种意思。但是,第二种意思中是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提出要求重新审判的申请,它是法律术语。而口语交际中的意思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或学校申诉,这里的“申诉”到底是什么意思?我认为,这只能从“申”和“诉”两个字的字面上来解释,“申”就是陈述、说明;“诉”就是告知、述说,控告;“申诉”就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明自己的观点,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合法权益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劳动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其中,人身权与我们的联系是最为紧密的,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如: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此外,还有很多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是专门为保护我们少年儿童而制定的法律。如果你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学校申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它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统一性,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它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并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面,举一些在你们日常学习生活中容易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的案例,通过贴近生活的小案例,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地阐述基本法律知识,帮助同学们正确理解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一:一天,娟娟的妈妈正在做家务,邮递员送来一封寄给娟娟的信。妈妈觉得女儿不应该有什么事瞒着她,于是拆开信看了。娟娟回来后发现自己的信被拆了,非常生气,就责备妈妈。妈妈一听就发火了,说:“怎么,我生你养你这么大,连看你信的权利都没有?今后,我还要看!”娟娟的妈妈这样做对吗?为什么?娟娟的妈妈私拆娟娟的信件是不对的。因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