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
证据保全以保护证据、确定事实为基础性功能,同时可以预防纠纷、促进诉讼外解决纠纷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诉讼中证据保全内容,但未涉及诉前证据保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部门法相继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完善了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架构,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该条对于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二是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三是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即参照适用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仍过于原则和笼统,如关于实质性要件的裁量标准、程序性规则的细化设计等均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二、证据保全制度适用中的法律问题(一)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起诉为基准点,将证据保全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其中,诉讼中证据保全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二是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由“诉讼参加人”限缩为“当事人”,意味着诉讼代理人不再可以作为证据保全的申请人
同时,诉讼第1页共32页中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应强调以当事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