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常任制制度交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并重申了十六大报告提出的“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会常任制”
这其中蕴含着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坚持要体现和实现党章的政治意志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对保证党代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党的领导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还需要形成制度优势,在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内监督,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需要进一步突破
本文就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如何解放思想、突破现有试行模式,提出几点看法
一、构建压力型的政治保障机制,增强党代会常任制运行动力党代会常任制的制度运行动力不足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胡乔木同志在就十二大党章修改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谈到为什么十二大党章没有规定党代会常任制的三大理由,第一点就是:“八大规定的年会制只召开了两次,这就从实践上证明很难行得通
”(《胡乔木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8—199页)很难行得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动力不足
党的十三大以后,全国有12个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单位,到十六大前有7个已经停止
但是,党代会常任制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正如邓小平所说:“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
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汇报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
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的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工作
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页)第1页共8页既然是那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