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用人单位不得以婚姻状况拒绝录用女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婚姻状况拒绝录用女员工案例:2010年7月,孙小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部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职期间不得结婚,员工如被发现提供虚假陈述,公司与其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且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但不久后,公司发现孙小姐已经结婚,马上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孙小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孙小姐的`申请请求。孙小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小姐在入职时提供了关于婚姻状况的虚假陈述,确实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但婚姻状况并非担任职务所必须,孙小姐的该项虚假陈述不能构成欺诈行为;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支持了孙小姐的主张。维权提示:除非用人单位对职位有明确要求并且在招聘前公示,否则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婚姻状况等原因拒绝录用女性员工。如果员工是因上述原因而做出虚假陈述,也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即应支付经济补偿金。http://www.cnrencai.com/1